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财保20号
申请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503666。
法定代表人:纪宠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东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6862176T。
法定代表人:林永宾,总经理。
申请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账号为4182××××3836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账号为4182××××3836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理赔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明市鸿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代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斌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