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1189号
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路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圣谕,北京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董事长。
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