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73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路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广,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沙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纬。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军需营房科助理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未在规定期间内交费,应按其撤回反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反诉按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