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3116号
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6749841X。
法定代表人:李翼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50883W。
法定代表人:马路贤,经理。
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蕾
二 〇 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记员 廖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