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304号
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路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国纬,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部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部队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1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11月8日,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