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25-32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8号*****GJ3综合楼。
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苏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01幢A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镇江市仁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106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苏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仁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44.32元,予以退还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2元,予以退还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