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4424号
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店埠镇。
法定代表人:周先云。
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宗安。
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