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42号之一
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万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香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童,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17号院1、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孙宗安,经理。
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保全费1270元,由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 琼
书 记 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