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陵县嘉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7101号之一 原告:宁陵县嘉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交通街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17号院1、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陵县嘉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陵县嘉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陵县嘉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