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8183号
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17号院1、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煤炭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116号9幢一层C0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通州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