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创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5912号 原告:北京中联创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稷山营村西天北路7号副1幢31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17号院1、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联创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联创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创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创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