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3562号
原告:长春市鑫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南湖大路小区B区15幢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飞,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609-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2号。
负责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鑫洲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鑫洲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鑫洲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鑫洲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00元,由长春市鑫洲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