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771号
原告:北京**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交纳撤诉申请书,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