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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经济合作社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271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案后,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经济合作社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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