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1387号
原告:济南福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汇展花园西北塔28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7721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开发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544220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义正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99668935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福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福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福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福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济南福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