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1846号
原告: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NCAHL6C),住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51号鼎信大厦15楼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544220X9),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开发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1846号
原告: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NCAHL6C),住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51号鼎信大厦15楼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544220X9),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开发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威海锐仕方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