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3财保91号
申请人: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汇展花园西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7721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址地,住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开发路中段东侧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544220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春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济***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