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可莱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7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可莱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13号楼10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可莱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0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姜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符 笛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