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藏0103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6337105717。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职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2024年3月29日,原告以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