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京0105行初144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第三人**。 原告北京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与被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