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

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胡永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093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南长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万仓,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609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冻结***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冻结***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冻结***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冻结***在X开户账户为×××内资金200 000元;冻结***在X开户账户为×××内资金200 000元;冻结***在X开户账户为×××内资金198
454.5元。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成伟业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在X行,账号为×××内资金200 0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在X开户账户为×××内资金200 000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在X开户账户为×××内资金200 000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在X开户账户为×××内资金198
45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啸竹
书  记  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