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

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01号
申请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王向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500万元;名下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25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足额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5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2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静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婧姬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