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459号之一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王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海,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红巧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