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山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水务有限公司,房山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