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

***与房山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山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水务有限公司,房山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