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507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暨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站,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水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水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站与被告北京**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暨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站,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和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25元加本次诉讼费、鉴定费6.1万元、支付鉴定费用手续费30元、房屋受损修复费用23100.28元、误工费1500元、打印费504元、交通费150元;3、地基下沉,房屋开裂,坚固程度大不如前,修复方案哪里坏了修哪里,美观程度大不如前,故请法官判令被告赔偿房屋受损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家是1993建房,2014年重新装修花费15万。2021年3月8日,房山区某镇一期污水改造工程开始施工,甲方是房山区某镇政府,中标单位是**水务公司。在施工当中,粉碎水泥路面只是切割出两条范围线,气锤机进到胡同没有采取任何房屋保护措施,我家房子每一处都在颤抖。隔着房子一米远,挖了90厘米宽、2米深的沟铺设污水管道,国家标准GB50187-2012表8.2.10,污水管直径小于600毫米,要求与建筑物间距在2.0米以上,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米。封沟时也只是把土填在里面,没有施工方所说的夯实行为,不符合下水管道铺设的规定,管道回填应分层夯实,压实度大于等于90%,井室周围回填压实度大于等于95%。一下雨,雨水涌进沟里,好多车都陷在沟里。2021年8月,我家房子西山墙开裂,施工方负责人说山墙开裂和房子主体结构没有关系,在村委会相关人员见证下,给了我们600元补偿,我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2021年10月,我家北房西屋开裂,询问有建筑经验的叔叔说是地基下沉造成的房屋开裂,陆陆续续整栋房子的墙、屋面、地面都出现裂纹。我们找施工方协商,施工方承认房屋损害是施工造成,说等开春房子彻底没有变化了再谈赔偿。我们咨询律师后说可以先让施工方签一个担责协议,我们再次找到施工方,施工方不同意签协议,说施工只是诱因,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我们提起诉讼,法院开庭时施工方完全否认之前的说法,说我家房屋受损跟施工没有关系。我们从村委会了解到,房子受到损害的多达6户,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千不等。我们最希望的是房子可以恢复原状,显然做不到,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水务公司辩称:精神损失费不同意赔偿,我们是按设计施工,定点开挖,当天回填,原告起诉后我方也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鉴定费应跟整体费用合在一起根据责任比例承担;材料费当初开庭时法庭向原告提供了合同,原告何来复印;交通费无据可查,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不同意赔偿;第3项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为实施房山区农村污水治理工程(一期重点村截污治污)接受了**水务公司对某镇标段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2021年4月,**水务公司在某镇某村施工过程中,部分村民反馈**水务公司的施工造成损害。2021年8月,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79号(以下简称79号)院***家的部分房屋出现裂缝,经村委会见证调解,施工队**给付79号***家西房与北房之间的风岔外墙裂缝修缮款600元。2021年10月,***家房屋又陆续出现裂缝,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月,**站以侵权纠纷起诉**水务公司和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2022年3月15日**站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站撤诉。后***、**站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水务公司,因而形成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站于2022年6月20日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79号院受损宅院及院门进行受损因果关系、受损房屋结构是否安全鉴定,如结构安全,申请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本院依法委托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2年9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因果关系鉴定意见,79号院房屋受损与排水管道施工开挖沟渠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受损房屋结构是否安全鉴定意见,案涉房屋危险性综合判定结果为B级(危险点房,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非承重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①/D~E为危险点。建议修复方案详见本鉴定意见书附件二。为此***、**站支出司法鉴定费5万元。
2022年10月19日,依据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站申请对79号院受损宅院及院门根据修复方案出具修复报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国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79号宅院建筑受损修复的鉴定造价为:23100.28元。为此***、**站支出鉴定费1.1万元。
以上事实,有***、**站向本院提交的房屋受损照片,村委会证明,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北京国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以及本院调取的(2022)京0111民初869号案件中的《中标通知书》、《房山区农村污水治理工程(一期重点村截污治污)施工(某镇)总承包合同》。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且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致案涉79号院房屋出现了开裂等受损情况,经鉴定79号院房屋受损与排水管道施工开挖沟渠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故对79号院房屋的损失**水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水务公司承担40%责任,***、**站自担60%责任。关于损失赔偿金额,本院结合责任比例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给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故***、**站请求赔偿房屋受损修复费用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站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前案诉讼费、房屋受损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赔偿支付鉴定费用手续费、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而未就损失必要性、合理性及支出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举证,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本案通过鉴定评估的方法确定因果关系、修复方案及受损修复造价,与***、**站主张赔偿额过高和**水务公司当庭否认存在因果关系均有关系,故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站承担鉴定费用总额的40%,**水务公司承担鉴定费用总额的6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站房屋受损修复费用9240.11元。
二、驳回***、**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元,***、**站已预交,由***、**站负担1299元(已交纳),由北京**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与案款一并给付***、**站);***、**站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两次鉴定费用合计61000元,***、**站已预交,由***、**站负担24400元(已交纳),由北京**水务有限公司负担3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与案款一并给付***、**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