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869号
原告:***,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瓦梨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司法所副所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