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869号 原告:***,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1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瓦梨路。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司法所副所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