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973号 原告: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9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4层4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因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处于申请破产程序中,原告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撤回本案诉讼,在另案中进行债权申报,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虽申请撤诉,但其未交纳诉讼费,仍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