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3971号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3号楼2层1**20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