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408号
原告:北京市尧舜建材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1号院1号楼12层12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市尧舜建材供应站与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尧舜建材供应站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尧舜建材供应站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