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70480号 原告: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郑州国际工程机械产业园C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970395.48元、**金132200元及违约金(以1102595.4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1‰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吊装费9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设备,合同约定具体设备型号、序列号、台量和进退场时间以《设备进场验收单》《设备退场验收单》为准;合同还约定承租方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利采取停机、收回设备或单方解除合同等措施,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赔偿金的,每逾期一日计收1‰的违约金,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导致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撤离设备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收取设备未退场前的设备占用费,此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无法正常撤离设备导致设备滞留的,出租方有权收取滞留期间的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64台设备,被告对此进行了确认验收后设备进场。根据被告实际使用设备的台数和天数,截止2021年5月7日共产生租金1421339.7元、**金132200元、吊装费9000元,目前被告尚欠付租金970395.48元、**金132200元、吊装费9000元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双方2020年3月14日签署的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约定合同总价为474660元,日租价月结,每月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日期,甲方提供乙方授权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原件及甲方公司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设备租赁合同》第2.2.4条约定,到期如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3日向出租方提出,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双方在签约时已经对全部费用及日期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不应在合同之外再向被告主张租金。二、原告租赁费计算存在恶意。1.《设备租赁合同》第2.2.1条约定,设备归还时双方需验收并在《设备退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原告提供的验收单据中被告员工***的签字字体不一,明显不是本人签字。2.《设备租赁合同》第2.2.4条约定,到期如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3日向出租方提出,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既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续租手续,就可以说明双方合同属于固定日期合同,即商务条款部分第1条中的90日。3.《设备租赁合同》第3.1条约定,双方根据《设备进场验收单》《设备退场验收单》和《结算单》进行租金结算,第3.2条约定设备的具体数量和租期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备进场验收单》《设备退场验收单》记载为准,租金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4.《设备租赁合同》第5.3条约定,若承租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机、收回设备或单方解除合同等措施,如果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应在2020年6月14日开始就有权采取上述措施,但原告直到2020年12月8日才通知被告工作人员***,迟延近6个月,且并未采取锁机措施。以上情况可以说明原告恶意迟延锁机,恶意延长租赁时间,恶意增加租赁费用。三、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说明已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认可的结算单,被告已经支付租金461509.22元,仅欠2322元,现原告要求支付合同外的租金,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原告(出租方、甲方)和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以下简称6054号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承租升降车,分两种型号,平台高度6米的升降车日租金63元/台,数量18台,平台高度12米的升降车日租金90元/台,数量46台,两种升降车的进场日均记载为3月14日,预计租赁时间均为90天,预计租金总额474660元,进退场由出租方免费运输,如无特殊约定,进退场时双方自行负责自己场地内的装卸和吊装;租金结算方式为月结,月底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合同生效后乙方支付押金5万元,甲方安排车辆进场,每月按照双方约定结算日期,甲方提供乙方授权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原件及甲方公司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0个日历天内由乙方办理上个月租赁费,押金在最后一个租赁月结算时根据实际租赁情况进行多退少补;合同预付款金额为5万元押金;工程名称为“xx工程”;设备交付地点、使用地点和归还地点均为“xx工程”;进退场授权人和结算授权人均为***。“商务条款”特别提示一栏记载承租***合同约定的进退场/结算授权人有转授权的权利(无需承租方追认)等。“商务条款”其他约定一栏记载:……2.具体设备型号、序列号、台量及进、退场时间以《设备进场验收单》和《设备退场验收单》为准。……4.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租金、运费、支付时间及方式、维修、权利义务等)进行修改或者添加的,必须经双方盖章(公司客户)或者按手印(个人客户)后方可生效。单方修改或者添加的,不具备任何效力。5.租期不满30天按30天计算费用,超出30天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费用。 6054号合同第二部分为租赁通用条款,其中第1.3条设备用途条款约定,若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工况施工作业,出租方有权终止合作;承租方因油漆、涂料、水泥、防腐材料等引起出租方设备外表被覆盖的,出租方有权收取清洁费;承租方不得将所租用的设备用于“禁止工况”,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并要求承租方支付两倍的租金(“禁止工况”指设备用于油性涂刷及喷涂、造船厂船体打磨等严重污损设备外观或发动机使用寿命的工况)。就设备的交付及验收,合同第2条约定:2.1设备交付及验收2.1.1若设备需要出租方安排运输,双方在约定的交付日之前5日内协商确定具体的交付日期,以便出租方组织运力。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非出租方可能控制因素等情况而造成设备迟延交付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1.2若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安排运输,承租方应该在提取设备前3日与出租方联系。承租方在提取设备时,应遵守出租方仓库的安全规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负责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运输风险。2.1.3在出租方指定仓库的吊运装卸由出租方安排,费用及风险由出租方承担,在承租方工地现场的装运、卸载吊装由承租方安排,费用及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过错导致出租方产生运费、吊运装卸费用损失的,相关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2.1.4双方约定的“预付款、押金”到账后,出租方安排首批次设备的交付。涉及设备分批、分次交付的,承租方应于每批、每次设备交付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相应款项。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剩余设备,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2.1.5双方在设备交付地办理设备交付及验收手续,若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立即与出租方联系,否则视为设备合格,满足承租方的要求。交付验收完毕,双方代表在《设备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设备交付的日期。2.2设备的归还及验收2.2.1承租方需要归还设备时,应提前3日通知出租方,双方人员需共同参加设备归还验收过程,对设备的情况确认后,由双方代表在《设备退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办理归还手续时,若承租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签字手续,出租方将在《设备退场验收单》上予以注明,双方视为承租方认同出租方在《设备退场验收单》上的签注。2.2.2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承租方还有义务配合出租方撤离设备,若因承租方原因无法正常撤离设备致使设备滞留承租方场地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滞留期间的租金。2.2.3除了合理的磨损外,归还的设备应与交付时的状况一致,即工作状况良好且外观整洁、完好,若发现设备存在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设备的维修赔偿费用。对于设备的维修赔偿,依照设备原厂家的维修报价进行赔偿。对于手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遗失的,承租方应按照合同附件《高空设备常用配件价格表》中的价格赔偿。赔偿金与当期租金一起支付。承租方支付的合同金额优先抵扣赔偿金。2.2.4承租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间届满3日向出租方提出,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可以原合同约定的授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就租金的结算与支付,合同第3条约定:3.1双方依据《设备进场验收单》《设备退场验收单》和出租方出具的《结算单》进行租金的结算,以《设备租赁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中约定的结算日为准。3.2设备的具体数量和租赁期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备进场验收单》和《设备退场验收单》记载为准,租金将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3.3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出具《结算单》的3日内完成《结算单》签署,若承租方拒绝签署或者逾期未签署,则视为承租方认同《结算单》。3.4本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承租方继续承租,可依据原合同全部内容,租金每日每台按原合同租金/30日计算。……3.6如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承租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足额向出租方支付。在出租方收回设备时如发现设备有损毁或不正常的损耗,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取所需的修复费用直至修复完毕,如仍由余额,余额退还承租方或抵扣租金;如数额不足,承租方仍需负责赔偿。如收回时,设备完好,附件齐全,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已付清,则出租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押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3.7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停机,停机期间租金按标准日租金的50%核算,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停机期间出租方正常收取租金。……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第4条约定:……4.3出租方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设备如果发生故障,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因承租方通知不及时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设备故障、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维修期间视为正常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故障并报修期间,承租方仍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由此造成的设备及人员损害,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4.4在设备租赁期间,因出租方设备自身故障维修的,双方可相互协商酌情减免租金,具体维修时间以《设备现场维修确认单》为准。4.5承租方应保持租赁设备原有的设备、颜色、外观、结构及功能,并做好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的安全管理,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而引发的设备零件损坏或被盗,承租方需按价赔偿。……就违约责任,合同第5条约定:……5.2承租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约定,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机、收回设备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承租方应支付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5.3若承租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或预付租金,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机、收回设备或单方解除合同等措施。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租金、赔偿金支付给出租方,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设备尚未交付完毕,出租方有权拒绝向承租方交付剩余设备。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致使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撤离设备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收取设备未退场前的设备占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因承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方采取停机等措施收回设备的,出租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工资、利润等)。合同第7条其他约定约定:……7.3本合同商务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商务条款为准。合同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以附件为准。 就租赁物的实际进场、退场情况,原告提交若干设备进场验收单和设备退场验收单,前述单据反映租赁设备共64台,第一批设备34台于2020年3月22日起租,第二批设备6台于2020年3月25日起租,第三批设备5台于2020年3月26日起租,第四批设备7台于2020年3月27日起租,第五批设备2台于2020年4月3日起租,第六批设备5台于2020年4月5日起租,第七批设备5台于2020年4月7日起租;前述64台设备中于2020年11月6日退场2台,于2020年12月8日退场21台,于2021年1月4日退场10台,于2020年1月11日退场24台,于2020年1月24日退场2台,于2021年2月6日退场2台,于2021年3月29日退场1台,于2021年5月4日退场2台;前述设备退场验收单中另记载存在部分配件丢失的情况。原告另提交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方2020年12月28日前曾要求被告将租赁设备移出,否则将计算租赁费,后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公司已经开始计费,***2020年12月29日回复“今天电梯没时间,精装在上料,盯着这事呢”,原告工作人员回复:“没有这么退车的,8号退场到现在车都没还给我们,领导一天好几个电话,钱也不付,退场也不管”,***回复:“我盯着吧,明天看能下来几台”。 就上述租赁物的租金、**等,原告提交了设备结算单和**结算清单,两份单据单显示应收租金1421339.7元,应收**132200元,应收运费(吊装费)9000元,实收租金450944.22元,实收**0元,实收运费0元,截止至2021年5月9日的欠款总计1111595.48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业务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据此主张已向原告支付租金461509.22元,仅剩2322元未支付。原告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双方除本案诉争的6054号合同之外,还签订过另外三份合同,被告所提交付款证据中包括了另外三份合同中的部分款项。就另外三份合同的租金支付情况,原告表示另外三份合同合计应付款52784元,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21日转来14000元,被告于2020年4月8日转来5万元,原告业务员垫付940元,三次付款共计64940元,多支付的12156元已在前述设备结算单的欠付租金数额基础上予以扣除。庭审中,本院要求被告提交上述另外三份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凭证,被告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提交。 另,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136955.18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京0105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136955.18元的财产,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告名下xx银行北京xx支行xx账户和xx银行xx支行xx账户。原告为此预交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6054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租赁设备租金、**金及吊装费,并提交了设备进场验收单和设备退场验收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金额。被告辩称6054号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明确记载其所称固定总价为预计租金总额,合同通用条款明确约定双方依据《设备进场验收单》《设备退场验收单》和出租方出具的《结算单》进行租金的结算,故本院对被告的前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6054号合同仅欠付租金2322元并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但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前述付款凭证包含了双方另外三份合同项下的租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本院要求其提交另外三份合同项下租金的付款证据后,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本项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就被告关于原告恶意锁机并延长租金计算时间的主张,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尽快协助安排设备退场,但被告并未及时予以配合,故本院对被告的本项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经结合原告证据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欠付费用金额与其提交的进退场单据等证据可以对应,故对原告主张的欠付租金、**金及吊装费予以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显著超过其实际损失范围,本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70395.48元、**金132200元及其违约金(以1102595.4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吊装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4804元,由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