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69141号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29113.0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9113.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朝阳区豆各庄XX项目中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分包范围包括消防水、地上消防电、地下消火栓、地下喷淋系统、地下消防电等;合同价款150万元。《分包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增加门禁系统安装项目,并签署相应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万元;后原告又按照被告要求增加消火栓的供货,并签署相应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145116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及消火栓供货,上述项目于2021年8月11日经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021年4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署《分包合同最终结算书》,确定结算总金额为2135908元。截至目前,被告合计支付原告合同款150万元,尚拖欠635908.5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没有最终的结算文件;第二,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23页,合同当中的18.2条约定是有5%的质保金,直到现在原告没有给被告质保金;第三,三份合同的金额加一起是1945116元,结算金额是2135908.52元,中间的差额部分被告没有查到相关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1日,被告(承包人)与原告(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FB-006(4-5#)],主要约定:1.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地点为朝阳区豆各庄乡、工程规模为32192.27平方米、工程名称为朝阳区豆各庄XX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消防水、地上消防电、地下消火栓、地下喷淋系统、地下消防电等施工项目;2.签约合同价为15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3.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按照月报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付清余款5%质保金;4.保修期起始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 2019年3月11日,被告(需方)与原告(供方)签订《朝阳区豆各庄XX消火栓材料供货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提供案涉工程的消火栓材料,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无预付款,合同总价为145116元,最终以实际供货量结算,承包方式为材料供货、包货期、包质量;2.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同时全部调试合格并其所用朝阳区豆各庄XX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1月14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专业分包人)签订《门禁监控系统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FB-009(4-5)],主要约定:1.原告承包被告包括但不限于朝阳区豆各庄XX等施工项目;2.合同采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总价30万元,其中增值税价款275229.36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3.本工程无预付款,分包人每月23日前向发包人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发包人按每月审定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5%暂停付款,待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4.保修期、缺陷责任起算时间均以4-5#楼主体工程四方验收合格时间为准,保修期、缺陷责任期限均为24个月。 2021年4月1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分包合同最终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分包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2135908.52元,扣除5%的质保金为106795.43元,最终应付分包合同结算金额为2029113.09元。 2021年8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东建消验字〔20XX〕第00XX号),对案涉工程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8***回单,拟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尚有635908.52元未支付。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双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接,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29113.09元及利息(以529113.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1元,由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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