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1373号
长春市鑫恒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恒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其中执行费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执行案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恒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2)吉019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2)吉019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