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878号
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28号楼C-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耔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三层308-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177。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耔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