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0140号 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28楼C-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1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