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262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果都镇******路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后**103号。
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28号楼c-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济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75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济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计5309元,案件申请费4020元,均由***负担。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房 健
书 记 员 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