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6民初347号
原告:北京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工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某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876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4291.69元(以2727487.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年的标准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3日;以1281276.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年的标准自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3日),合计4313055.51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股份公司对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签订《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湖北段沿线站房及相关工程ZWHBZF-3标消防水电及应急疏散照明安装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将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湖北段沿线站房及相关工程ZWHBZF-3标消防水电及应急疏散照明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地点为湖北省兴山县北斗坪(兴山站)、湖北省巴东平阳坝(巴东北站)、神农架林区新华镇内沿209国道(复线)往北约5KM初龙谭垭(神农架站),原告的专业分包范围为兴山站、巴东北站、神农架站站房及配套用房消防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等安装。同时约定,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实际合同价以最终结算为准。甲方在各期过程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当期结算额的75%,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的90%,封帐协议后90天内付至最终结算额的97%,剩余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执行质保金相关条款。对案件管辖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增加了工程内容,并于2023年11月15日向原告发出《消防水电及应急疏散照明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工程报价单》,明确增加工程量金额为275125.84元。该工程项目于2022年6月20日正式通车并投入使用,直至2024年9月16日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向原告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最终结算资料,明确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2812763.82元。被告已支付8804000元,尚欠4008763.82元至今未支付。同时,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股份公司系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的唯一股东。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交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签订了《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湖北段沿线站房及相关工程ZWHBZF-3标消防水电及应急疏散照明安装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第1.2条及原告诉状中明确了该合同项下涉及到神农架站、巴东站和兴山站三处工程的施工任务,即存在多处工程所在地,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是将三项工程签订在一份合同项下并一起进行结算,被告某某建工公司认为上述一揽子结算方式及双方就三项目一并签订封帐协议应该视为双方就多个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算达成了新的协议,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确认管辖。本案中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签订《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湖北段沿线站房及相关工程ZWHBZF-3标消防水电及应急疏散照明安装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将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湖北段沿线站房及相关工程ZWHBZF-3标消防水电及应急疏散照明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因前述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但其请求将本案移交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案应移送至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