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7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雷,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晓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女,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公交枢纽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巍,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女,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孟令报,男,1978年2月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令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查金枝
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相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