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9民初7742号
原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忠,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59室。
法定代表人:张纯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忠,男,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惠公司)与被告北京绿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韵公司)、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绿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天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道公司支付工程款44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2.判令天道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及以4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3.绿韵公司就上述天道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诚惠公司与天道公司就××广场商业楼外电源工程进行合作,诚惠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程,但天道公司未付清工程款。2008年1月8日,诚惠公司与绿韵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同年6月16日签订一份协议书。2012年7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18年11月20日诚惠公司(甲方)与天道公司(乙方)、绿韵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三方共同确认,截至协议签订日期,乙方欠甲方工程款450万元,利息200万元;乙方承诺签订协议时支付本金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本金19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25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逾期一日,在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基础上,按照应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付罚息;丙方对乙方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外,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天道公司辩称,天道公司同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之前约定的440万元本金及200万元利息付清;关于诚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降低,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且不应该按照640万元为基数,应该按照440万元本金为基数,200万元的利息不应该再算利息。
绿韵公司与天道公司答辩意见一致,并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诚惠公司与天道公司就××广场商业楼外电源工程进行合作,诚惠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程,但天道公司未付清工程款。2008年1月8日,诚惠公司与绿韵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同年6月16日签订一份协议书。2012年7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18年11月20日诚惠公司(甲方)与天道公司(乙方)、绿韵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三方共同确认,截至协议签订日期,乙方欠甲方工程款450万元,利息200万元;乙方承诺签订协议时支付本金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本金19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25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逾期一日,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基础上,按照应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付罚息;丙方对乙方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天道公司给付第一笔款项10万元。针对以上事实,诚惠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房产处置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书、抵押协议书等证据,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均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天道公司与绿韵公司就欠付诚惠公司440万元工程款及200万元利息的事实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双方约定,天道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相应款项,逾期一日,在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基础上,按照应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付罚息。该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偏高,且200万元的利息不宜重复计算利息,天道公司及绿韵公司请求对该利息进行降低,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本院考虑到天道公司及绿韵公司的违约情况,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利息进行计算,对诚惠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绿韵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对天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00000及2018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2000000元;
二、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00000元发生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北京绿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北京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绿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希希
书 记 员 池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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