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京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8915号
原告:北京燕京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28号602。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华,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
原告北京燕京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燕京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京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燕京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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