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2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生(***之子),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汤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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