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2财保107号
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新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新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31.65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143,131.65元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新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31.65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