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民初46920号
原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谌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公司”)与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被告中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大公司诉称:1.判令中软公司向南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22466元;2.判令中软公司向南大公司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共计198559元;3.判令中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南大公司与中软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软件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南大公司从中软公司处购买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软件产品,南大公司可以在购销合同期内向中软公司提取购销合同金额3971178元对应的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软公司向甲骨文公司下单错误造成重复下单,占用了南大公司在甲骨文公司应有的下单额度,导致南大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法下满约定额度订单,造成南大公司直接损失622466元。另中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给南大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中软公司辩称:不同意南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南大公司并没有实际损失,其在甲骨文公司的额度现在还没有用完;2.中软公司并没有重复下单,即使重复下单了,也是根据南大公司的下单申请去向甲骨文公司下单的;3.中软公司不存在迟延交货情况,中软公司的下单均是在下单后15日内交货的。
经审查:中软公司于本次诉讼之前曾向本院起诉过南大公司,在另案诉讼中,中软公司认为南大公司严重违约,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南大公司向中软公司支付货款622466元及违约金198559元;2.南大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南大公司作出了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中软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错过,由于中软公司的过错导致重复下单,使南大公司不能在原额度内再下单,故不应支付后续合同款等答辩意见。2019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南大公司违约,应当向中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22466元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98559元。南大公司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终7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京0108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该裁定认为,南大公司主张最终用户为河南省公安厅的提货订单,只在2015年7月22日向中软公司发出,但中软公司由于其自身操作失误,于2015年8月31日重复向甲骨文公司下了该笔订单,导致南大公司的额度被占用,故南大公司不能再支付未使用的额度款项。对此主张,一审法院对熊丹的身份未予认定,对熊丹与李自鸿的邮件亦未采信。二审期间,南大公司提交甲骨文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依据该份证据可以认定熊丹系甲骨文公司员工,还应进一步审查软件公司向甲骨文公司的下单情况,以判定软件公司是否存在重复下单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在案的(2017)京0108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753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南大公司主张中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数额,是另案诉讼中,中软公司主张南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的数额,二者金额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本案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对南大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7元,原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之后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雷刚
人民陪审员 王 谦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