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财保68号
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B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4372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363733619。
法定代表人:JIANGKAIJOHAN,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内存款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内存款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