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7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谌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大公司与软件公司主张下订单的方式是由南大公司确定最终用户信息和数量,将上述信息发送至软件公司,由软件公司向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下单,再将订单信息发送回南大公司。南大公司主张最终用户为河南省公安厅的提货订单,只在2015年7月22日向软件公司发出,但软件公司由于其自身操作失误,于2015年8月31日重复向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下了该笔订单,导致南大公司的额度被占用,故南大公司不能再支付未使用的额度款项。对此主张,一审中南大公司提交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员工熊丹与李自鸿的邮件等予以证明,因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熊丹的《在职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一审法院对熊丹的身份未予认定,对熊丹与李自鸿的邮件亦未采信。二审期间,南大公司提交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该证明由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印章,且经办人姚允哲也出庭作证,证明熊丹(英文名Dan.Xiong ,Dan.Xiong@oracle.com为熊丹的邮箱)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9年3月25日在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任职,担任“Territory Sales IV”职务, 代表公司接洽处理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016年的软件销售工作,与双方有关人员以邮件形式业务联系。依据该份证据可以认定熊丹系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还应进一步审查软件公司向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下单情况,以判定软件公司是否存在重复下单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 0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