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2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200号-1。
法定代表人:吴新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营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B座1层。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君,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许可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保全费事项,改判国能公司无需向中软公司支付保全费;诉讼费由中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未发生保全事实,不产生任何费用。
中软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能公司支付中软公司货款2729374.72元;2.判令国能公司以应付货款272937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01%(标准)向中软公司支付违约金;3.判令国能公司赔偿中软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及律师差旅费;4.诉讼费用由国能公司承担。中软公司当庭变更第3项诉请为判令国能公司赔偿中软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及律师差旅费2800元。中软公司当庭变更第4项诉请为诉讼费用由国能公司承担,包括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658.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9日,中软公司、国能公司双方签订了《微软专用软件产品许可使用权订购合同书》,甲方为国能公司,乙方为中软公司,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值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贰万玖仟叁佰柒拾肆元柒角贰分,小写:2729374.72元;……4.其他付款方式:货到后30天内付合同全款。第二条产品交付形式1.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产品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许可最终用户享有对软件产品的许可使用权,甲方于乙方下单后10个工作日内,可自行通过微软公司官网、400或800电话等途径查询最终用户已获得所订购产品的许可使用权,并以该查询结果为产品收货方式,收货的截止日期为:乙方下单后第10个工作日。2019年5月13日,中软公司向国能公司出具了三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729374.72元。
2019年4月1日,中软公司出具《签收单》,中软公司工作人员徐冬于2019年4月25日签字确认,国能公司工作人员靳好于2019年10月30日签字确认。后,中软公司向国能公司发《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国能公司欠付中软公司应收账款2729374.72元。国能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盖章确认。
另查,中软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津0116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国能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账号为2687××××6773的账户内存款2829374.72元,期限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中软公司、国能公司签订的《微软专用软件产品许可使用权订购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中软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国能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因国能公司承认中软公司主张的合同关系,且国能公司对中软公司主张的欠款本金2729374.72元予以认可,故对该事实及诉请予以确认。关于国能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货款给付方式为货到后30日内给付,国能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在签收单上确认收货,故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起始日期应为2019年12月1日。因涉案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出合同总金额的5%,故国能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以136468.74元为上限。关于中软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律师差旅费,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律师差旅费的计算方式或具体金额,国能公司无法提前预估,超出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29374.72元;二、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2729374.7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的标准给付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36468.74元;三、驳回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7.50元,由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74元,由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43.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本案依据中软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20)津0116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发生保全费5000元。国能公司在一审败诉,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案涉保全费用并无不当。现国能公司就保全费用提起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邓晓萱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洪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