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4387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梁睿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6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 707元,减半收取11 353.5元,由上诉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二○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