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4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梁睿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
707元,减半收取11 353.5元,由上诉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二○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