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4070号
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66号A.B塔楼18层A1801。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陈鹏,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侵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已经与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君婕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