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9952号
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新区商都路166号A.B塔楼18层A1801。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竑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婧,女,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助理。
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为减半收取,原告河南紫云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 斌
人 民 陪 审 员 董福利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