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188号
原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708。
法定代表人:姜强。
原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1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
员王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