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0951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镇盛泰路**5-1。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女,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瑾